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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被借名之人...
借款买房的合同效力为:一般来说,借款买房的,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义、不违反法律规定等条件,就可以依法生效。例如,没有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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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指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 借名应签书面协议保留证据 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可以说是选择规避政策的必然结果借名买房就是一场豪赌,赌的是诚信,风险就是未来的各种未知的变数在此简单罗列一些常见的风险借名人反悔,实际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甚至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 在借名买房中,事实购房人若想得到法院的确认,一定要注重证据的留存签订借名买房书面协议,为了预防风险,房屋实际出资人、借名买房的事实等一定要约定清楚; 保存出资证明,如果使用现金,要让对方出具收据并注明用途,尤其是大额现金;建议尽量通过银行转账保留转账存根,且在存根上双方签字注明为借名买房的出资款项shqianyy
借名购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在借名购房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上,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的结果截然不同。2010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第16条分别针对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购房合同的明确了处理原则。根据该两条规定,针对普通商品房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有效,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购房协议,因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侵害其他广大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人的利益,一般认定为无效。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经济适用房的借名购房合同,法院会进行更为细致的审查与区分,满足下列条件的借名购房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 (1)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的原购房合同是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 (2)当事人明确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具备上市交易条件; (3)登记人并非通过摇号取得购房资格的。此类借名购房合同因不具有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从而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
你是因为住房限购的原因使用别人的名字购房吗?如果是这样的情况,因为住房限购政策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即使借名登记购房合同合法有效,日后也并不一定能继续履行过户给你本人。建议你写借名购房合同前咨询清楚,规避风险问题。我是百瑞律师事务所钱慧云律师,专门做婚姻家庭、房屋继承纠纷案件,从业已20多年,经验丰富,有相关成功案例,如果需要我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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