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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强制执行款法院不给,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即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实现,此类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法院受理后执行法官会查找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常催催法官看有无查到对方的财产状况。一旦查到了就会查封、冻结相关的财产。如果没有查到,法院就终结本次执行,你就只能自己去搜查对方的财产线索,查到了再提供给法院,然后继续申请强制执行。其次,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他会受到很多方面的限制。一般受理后1个月左右可以到最高法失信名单中查到他的姓名,只要进了黑名单,就不好再赖账了。目前打击力度逐渐加大,很有效。
强制执行款法院不给的话,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应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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