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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属于共同债务。虽然法律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并不是这样,因为有些债务是单方面借的,对方不知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如...
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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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证明方式:当事人可以提供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书面协议、证人证言等涉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图表达相关事实的材料。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不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进行举证。对于夫妻共同的债务,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或者一方清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 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 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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