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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
政府在征地时,征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今天,就为大家讲讲,当征地拆迁时,被征用的土地上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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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2、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 3、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4、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依据《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12 果树 苗木地径在1.5cm以下 移栽费3-4元/株 果树包括;苹果、梨、桃、杏、核桃、樱桃、柿、枣、板栗、李子等树种。石榴树补偿标准加20%。按时清除的,树归原主。否则,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树木充抵拆迁费用。 幼龄期地径在3cm以下 40-50元/株,每亩不超过220株 初果期地径在6cm以下,冠幅直径在1m以上的(定植三年以上) 260-300元/株,每亩不超过120株 盛果期地径超过6cm以上,冠幅直径在2cm以上的(定植三年以上) 400-500元/株,每亩不超过80株 衰老期(区分树种) 260-120元/株 葡萄(区分生长期) 20-60元/株 集中栽植的每亩不超过440株,并有架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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