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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
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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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不受理刑事自诉的案件如下: (一)犯罪已经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的; (二)被告死亡; (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告知同一事实,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再告知同一事实;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再次就同一事实提出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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