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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费统一按建安工作量的0.35‰~0.7‰收取,具体标准由监督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按此标准...
监督站可设站长、副站长、技术负责人(或总工,下同)。站长对监督工作全面负责,监督人员对所承担的具体监督工作负责。监督站站长原则上应专职从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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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站不得设立检测机构。严禁检测机构以监督站名义出具检测结果或结论。
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称铁路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委托的铁路监督机构,对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属于履行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总站取消其监督资格:(一)违反法定监督程序,或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二)违反监督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四)其它不宜从事监督工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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