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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的人除外。村民...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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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选举工作指导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指导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文书、选票式样和选举日期,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三)指导和监督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全面掌握选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依法处理重要问题;(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六)指导、协调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七)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八)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省有关规定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选派观察员观察、了解选举工作情况,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监督。
村民委员会选举在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进行。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并于十日内办结办公设施、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未完工作的移交。移交的项目、数量、重要情况等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监督。逾期不交接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交接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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