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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以下这些不属于分割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
以下这些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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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离婚可分割财产的有以下这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答:包括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另一方未参与出租经营管理的租金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或储蓄所得利息;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基金、古董等财产,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所得的增值部分;一方个人财产形式的转换,如以个人积蓄购买有形财产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可以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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