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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称为近亲属。近亲属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 一是直系血亲,即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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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禁止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结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本条的“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即所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的血亲。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皆为直系血亲。本条的“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与侄子女之间,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皆为旁系血亲。同父母所生者为全血缘亲属,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所生者,谓半血缘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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