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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千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
铁路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有权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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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违法行为构成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铁道部、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违反《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由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视情节、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罚款,对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由铁道部实施,对其他承运人、托运人的行政处罚由铁路管理机构实施:(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直接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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