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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n双方所生的,由哪一方,双方协商,协商不成...
依据:第二十五条“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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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n双方所生的,由哪一方,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n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n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n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虽不是人,但如果是依靠被继承人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分给其适当的遗产
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是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告年幼尚未成年需要抚养,作为亲生父亲不直接抚养应当支付抚养费。
依据:第二十五条“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虽然是女但是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告年幼尚未成年需要抚养,作为亲生父亲不直接抚养应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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