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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的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处,卖后,不再批给宅基地。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村民”身份是取得农村宅基地的直接依据,原农业户口居民迁移到城镇或是境外后转为非农业户口,他们丧失了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但是他们原在农村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房地一体”原则,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并不是由集体经济组织马上收回。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房屋可以在村民之间转让,但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一、房屋买卖应当经村民委员会集体书面同意。第二,如果是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三、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四、应当到产权登记部门检查房屋产权是否有瑕疵、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并办理宅基地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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