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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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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随房走”是城镇私有房屋的情况。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房随地走”,谁的宅基地一般人都宅基地上房屋就是谁的。 2.宅基地不能继承。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的一种使用的权利。是本集体成员的权利,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已经转让的就丧失宅基地使用权。另外宅基地使用权不是所有权,因此它是不可继承的,但可转让。 3.遗嘱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能处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宅基地,承包的土地都不是自己的所有权,不能遗嘱继承。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由此可见,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对于已经继承了房屋,还没有确权的宅基地,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几年前,王某立了一份遗嘱,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分割,遗嘱写道:2间房屋由其在部队的儿子继承, 5万元现金和2间房屋的宅基地由女儿继承。后来,王某逝世,王某女儿遂打算在原宅基地上建房。村委会进行反对,认为王某女儿不能在原有土地上建房,于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王某不可以通过遗嘱处分宅基地,王某女儿也不能拥有该宅基地的所有权。 [点评]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在财产继承中,公民只能处分其个人拥有的上述范围内的财产。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中可以看出,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农民经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土地建房,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不得擅自出卖、出租,即使在原有土地上建房也得重新获得批准。本案中,王某对其5万元现金和2间房屋的合法财产有合法所有权,可以处分,但由于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不属其可以处分的财产之列,王某无权在立遗嘱对2间房屋宅基地进行分割,故王某女儿不能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不能在原有土地上直接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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