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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是某种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即只有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 2、应当是与所要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即认为所要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应是复议申请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谁的合法权益,谁才有申请复议的资格。实际上,该条限定了行政复议申请主体只能是行政行政管理相对人。而申请人赵并非市劳动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这一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公民,即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如果你对于申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是什么还有疑惑,欢迎来电咨询
1、《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托收的交单条件。 (二)票款收妥后代收行汇交托收款的方式:信汇(M/T)或电汇(T/T)。 (三)关于远期付款交单是否委托国外代收行代为存仓、保险。 (四)银行费用如何处理。一般是贸易双方各自负担本国银行的费用。但应明确如果付款人不支付代收行的费用提示行是否就不得交单。 (五)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是否要作成拒绝证书。 (六)明确在付款交单条件下,遇拒付时,对于货物的处理办法。 (七)付款时间的附加规定。这些附加规定包括:付款人延迟付款是否加收利息,提前付款是否给予贴息等等。 (八)关于指定代收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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