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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的最长期限的规定,参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各地规定不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三十日。即最长为九十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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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的情况下,伤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被受理之后,一般在60天内出具鉴定结论,由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一般不超过30天,而安排伤者职工到指定医院做鉴定检查通常是申请被受理后的一个星期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目前的这个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时间,具体来说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等到伤情稳定后,在此法律没有给出具体期限,伤情稳定后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利于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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