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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三)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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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三)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四)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五)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六)其他有关文件、证件。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登记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或者侵害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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