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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无故不缴纳罚金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
1、罚金属于《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因此,交了罚金不判缓刑的可能性也是有的。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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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效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仅针对当事人,也针对人民法院本身。如果被告人的判决没有发现实质性错误,就不能随意改判。罚款刑是一种财产刑。被判缓刑的被告人不缴纳罚款,人民法院将强制缴纳。任何时候发现可以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回。如因不可抗拒的灾难等原因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人民法院裁定,可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免除罚款。当然,如果有能力缴纳罚款,拒绝缴纳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能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罚金与缓刑无关。 罚金的概念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编辑本段]罚金的裁量原则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一)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二)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三)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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