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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设立计划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负责宣传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县级以上卫生和...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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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提倡优生。鼓励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优生、节育咨询门诊,进行优生、节育指导。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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