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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30条

2022-09-18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给予批评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二)侮辱、诽谤、报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三)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四)其他破坏计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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