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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性骚扰罪的立案标准在第一千零一十条。内容规定,如果有人违背他人意愿,用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行为对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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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没有上门骚扰罪的罪名,上门骚扰一般不构成犯罪,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只要被干扰到正常生活的,可以报警立案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005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已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可是对于“性骚扰罪”的行为特征没有作出具体界定。 2005年5月21日,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罪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罪。草案第三十八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截至目前,我国尚无针对性骚扰的立法例,但从全国范围内看已出现了几起因性骚扰引发的案例,性骚扰从法律角度看属于侵权范畴,一般认为侵犯了受害人的人格权。联系本事,在网络中聊天,由于是基于自愿的基础,其人格权利没有被损害,因此也不能视为性骚扰。 我国刑法中有关于猥亵妇女的罪名,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网络聊天不是刑法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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