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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第十三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第十四条规定:对老年和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第十五条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根据上述规定,满足假释条件的由监狱管理部门向法院申报,再由法院依据材料作出是否假释的裁定。
罪犯假释的条件: 1、老、病、残(不含自伤自残)的罪犯,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假释后有生活保障的; 2、原工作单位(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重要生产科研需要提出假释要求,监管条件落实的; 3、罪犯家庭成员衰老、幼小、残疾,又无经济来源或无人照顾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罪犯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政府民政部门提供证明的; 4、犯罪时不满18周岁,假释后具备监管条件的。
根据我国最高院关于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定执行情况、罪犯退赃赔赃的情况。 除去上述条件,还应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条件等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再犯罪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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