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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1、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2、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3、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4、《规定》第十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死缓犯人一般都可以改为无期(无其他犯罪行为就可以了),以后再减刑的话可以改为有期,但最少要服刑10年。
15年。两年的考验期然后加上最低13年。当然例外情况另说,比如保外或者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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