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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保险:依据新保险法,赔偿是直接给受害人的。但是在日常操作中经常会出现车主已经先行垫付的情况,例如已经在交警队缴纳了保证金,这种情况下,最好和保险公司协调一下,当保险金赔偿下来以后,双方一起到保险公司,受害人看到确切赔偿金额,然后受害人把前期车主的预付款给车主,车主把前期预付款收据给受害人,然后由保险公司直接给受害人。
保险赔偿方面,一方全责,一方无责。事故当事人驾驶事故车辆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调查和损坏的确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由全责方交强险赔付。超过2000元的,由全责方商业三险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险的,由全责方自行承担。《交强险赔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法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失由受害人故意造成,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一,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第二,不足部分,由对方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第三,没有商业险或者有商业险但赔偿后还有剩余的,由对方赔偿。《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的机动车驾驶者,应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进行驾驶。如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积极的抢救这类受害人员,对这类人员的治疗费用进行垫付。在治疗后,应积极的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确保这类案件受害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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