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止监督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无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转院证明可以是医生的书面医嘱,也可以以证明的形式出现,都需要说明转院的理由和建议转院的对象。实践中一般是当地医院因为医疗条件限制和病人的病情比较特殊或严重,当地医院无法稳妥的提供医疗服务,因此需要在其他条件更好的医院进行治疗,转院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案中当事人的伤势其实可以在人民法院得到较好的治疗,但其擅自转院,在自己的合同医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不服医疗费赔偿的上诉状的相关内容。因为每个人对医疗费用都理解是不同的,有些人对医疗费用的负担得起,但是有些人有负担不起。这也就造成了对医疗费用的理解程度的不同。就会有人服气,有人不服。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已经分居的,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的书面分居文书; 3、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证人证言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不需要,法院自会裁定。经法院书面审查,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不好确定的,或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争议较大的,当事人要求质证的,受诉法院应采取听证的方式审查(准开庭模式)。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4人已浏览
444人已浏览
188人已浏览
3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