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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制度适用

2022-11-01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三款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此条即是对可变更、撤销合同的规定。根据此规定,可得出:“所谓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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