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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所以股权质押期限届满,但债权还没有消灭的,质押继续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相关延伸】 问:股东股权质押如何办理手续?
根据协议双方签订协议时的主观状态和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转让质押股权协议的效力可能存在以下情况:1。协议双方恶意串通签订协议损害质权人利益的,第三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协议无效。2、转让方与受让方在明知股权质押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并约定在约定条件下解除股权质押后履行合同,或者合同终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视为有效协议。3、转让方故意隐瞒拟转让股权已质押的事实,导致受让方表达错误意思的,受让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协议。但受让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否则撤销权将被消灭。但在受让方提起诉讼或仲裁后,法院辩论结束前,拟解除股权转让质押的,受让方主张撤销或变更该协议可能会被人民法院驳回。
股权质押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见,在我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的形式方可设立。这是个强行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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