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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也可约定债务各自承担。此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
“婚内财产分割”是指不离婚状态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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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分割”是指不离婚状态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内财产分割”是绕过婚姻关系问题直接解决双方财产纠纷,以保护在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婚内财产分割”是指不离婚状态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内财产分割”是绕过婚姻关系问题直接解决双方财产纠纷,以保护在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一、婚内处理财产的一般法律原则,擅自处理与有权处理的界限 二、关于处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问题 三、常见单方擅自处理房产的避免及处理 四、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效力 五、婚内财产约定的相关法律问题 六、婚内财产约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七、“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八、关于婚内侵权相关法律问题所谓婚内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因此发生争议就叫婚内财产争议。对此,我们应该弄明白几个法律问题。 一、婚内处理财产的一般法律原则,擅自处理与有权处理的界限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我们要特别注意把握由民事代理权引出的夫妻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与限制问题。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不能无限扩大,也不能任意代理,它仅适用于夫或妻为家庭日常生活有权单独作为的民事行为。超出这一适用范围,在夫或妻一方存有恶意或非为家庭利益的情况下,会有损害另一方或家庭共同利益的可能。此类婚姻家庭纠纷时要重点把握“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这一概念的尺度和含义。我国内地的学者对日常家务范围的理解,一般包括: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一切必要事项,诸如购物、保健、衣食、娱乐、医疗、接受馈赠,等等,皆包括在内。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是指超越了维持夫妻生活基本需要的范围,严重影响另一方或双方的正常生活(比如一方擅自处分家庭住宅,可能导致另一方或双方居住权的丧失)。因此,对家事代理权的限制,实质是为了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防止因一方不当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可能招致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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