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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
离婚抚养费征收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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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非婚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 根据《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释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应区分不同的情节对男女方分别征收:(1)对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征收,对在生育前已领取了结婚证的不予征收。(2)对未达到法定婚龄同居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一倍征收。(3)对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生育的,若有配偶者没有生育过孩子,按两倍征收;若有配偶者生育过孩子,按“多生育”孩子数依照省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幅度征收。婚外异性系初次生育的,按一倍或者二倍征收。(4)对双方均为未生育过孩子的有配偶者同居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分别按两倍征收。(5)对双方均为已生育过孩子的有配偶者同居生育的,分别按“多生育”孩子数依照省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幅度征收。 计征基本标准: (1)被征收对象系城镇居民的,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2)被征收对象系农村居民的,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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