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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转让的通知时间是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就应当通知债务人。 2、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第三人就享有债权,可以诉讼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
1、债权转让的通知时间是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就应当通知债务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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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合同后,因债权人不知道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或债权人虽通知了债务人,但只用口头形式通知,债务人出于达到拖延履行债务的目的,不承认债权人将债权转让已通知他的事实。因口头通知形式一般情况下无法保存证据,导致无证据证明已通知的事实。据此,债务人就会提出因债权人未按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的抗辩。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因债务人抗辩理由成立,法官便判决驳回原告即受让人的诉讼请求。以上是我所了解的债权转让通知时间相关信息。
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未签字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口头通知、其他书面通知等其他方式通知。只要通知交付给债务人,债权转让债务人有效。
首先,该行为是合法生效的。债权转让系与第三人之间的双方行为,只要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禁止性规定,该转让行为就合法有效。债权人转让债权没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其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受让人并非原合同的当事方,其对债务人不具有义务关系,债权人对债权进行转让时,对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理应是债权人应尽之义务。最后,第十八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对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转让权利”与“通知债务人”之间用逗号相隔,语句结构上是同一主语,因此,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仅限于债权人,而不在债权受让人,不能将债权受让人起诉认定为债权转让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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