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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强行的规定。但是在一般情况下,生完二胎后,都是动员做绝育手术的。具体的,你可以查一下本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原则上讲,生育第一胎后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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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在该《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予优先考虑。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双方的各方面条件没有很大差别,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不是的,女方做绝育手术的话,是向法官表达自己会将全部的爱倾注到这个孩子身上的决心,希望以这种表达形式从情理上获得法官的支持和认同。而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是不存在这种对价的,假如你碰上的是那种铁面无私从不考虑情理的法官,那你的做法就毫无意义。另外在孩子的监护权上,条件相似的情况下,女方本身就有优先权,所以没必要采取这种过激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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