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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证人的权利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证人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法庭为其提供翻译人员。2、有要求宣读、查...
刑事自诉人的权利是申请撤回自诉或者自行和解,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参与法院调查和辩论,享有原告的举证权和辩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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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回避权;2、辩护权;3、举证、质证的权利;4、最后陈述权;5、请求抗诉权;6、上诉权。
一、刑事案件证人适格的条件要成为诉讼中的证人,适格的条件有四个:(一)能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二)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三)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借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人,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听说,据说等的间接感知。(四)能正确表达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做为证人,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进行相关陈述的人,因此,这就要求证人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便真实、清晰地表达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只要同时具备这四条,不论国籍、种族,性别,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但是,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担任法官、陪审员、鉴定人、法警、翻译人员、律师,不能同时定为该案的证人,因为那样便会造成角色冲突,不利于公正原则的实现,也不利于诉讼程序的维护,做为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冲突,也不能做为证人。二、刑事案件证人有哪些权利(一)有要求宣读、查询、补充、更正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二)有获得经济补偿或报酬的权利。(三)有请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权利。(四)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证人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法庭为其提供翻译人员。(五)享有特殊情况下的拒绝作证权,又称拒绝证言权或证言特免权,即当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时,法律赋予证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况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一种特殊的权利。美国学者乔恩华尔兹描述为“特免权存在的一个基本理由是社会期望通过保守机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这些关系,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有关系的重大的情报。”
1、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4、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文书的权利;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7、有进行辩论的权利;8、有请求法庭支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9、有查阅庭审笔录并申请补正的权利;10.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予以承认或反驳提起反诉的权利;11、有提起上诉的权利;12、有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权利;13、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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