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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是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而制定的。2013年2月28日国务...
新开办的企业,其资质按《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一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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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建筑市场活动开展动态监督管理。发现企业资质条件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已经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暂停承接新业务;逾期未改正的,由许可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属于进沪的其他省市企业的,应当提请发证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施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现场情况进行比对。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3、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4、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5、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6、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7、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8、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9、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10、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总则》包括总则、资质条件与审定、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六个部分。 总则部分明确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范围,明确了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分级(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原则,还明确了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原则、业务范围划分原则、公告制度;资质条件与审定部分明确了各级资质的条件和审定程序,明确了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制度;技术服务部分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保证服务质量、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提出了具体要求;监督管理部分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年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的续展、资质证书变更、资质证书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罚则部分主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要求,明确了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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