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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使用“TM”标记,但是建议使用。一是可以表明贵司在申请该商标,二是体现“先申请先注册”注册规则。 理由: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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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注册商标使用情况调研的司法解释,关于商标使用情况说明怎么写这个问题,应当根据商标设计实际情况填写。 1.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 2.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 3.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4.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并勾选“以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上传肖像人经公证的授权书。公证书应包括肖像人的肖像。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肖像人已死亡的,应附送申请人有权处置该肖像的公证书,公证书应包括肖像人的肖像。 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可以不附送公证书。
《商标法》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过去1984年版《药品管理法》和1995年版《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人用药实行强制注册制度。但是《药品管理法》已经修改,删除了强制注册的条文,而《商标法实施细则》已经废止。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一级的文件没有规定药品的强制注册制度,而少数规章一级别的文件仍然要求药品商标强制注册,这显然违背了《商标法》和《立法法》的要求,这反映出行政文件法源混乱,以及与上位法的衔接不够的问题。 补充一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必须有上位法依据。药监局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这条规定是不合适的。如果由于这条引发具体行政行为诉讼,法院应当首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只作为参照。制定规章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目前不可诉,如公民认为规章欠缺上位法依据,与法律法规抵触,可以向国务院法制机构提请审查。
关于你说的商标在先使用先使用还是先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采取的是注册在先原则,谁先注册,谁享有商标专用权。 如乙方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甲方继续是用,则构成侵权。侵权始于乙方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但是有证据证明甲方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乙方有恶意抢注的,可以对乙方注册商标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或争议,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想继续使用该商标,可与商标权利人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并到商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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