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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交强险赔多少

2021-03-2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1条规定,除因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外,对于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赔偿。《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了包括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车等三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未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做出规定。《条例》第22条第2款免除了包括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车等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此次交通事故非因樊某故意造成,马某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属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而非财产损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第9条虽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情形下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其它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但并未将该条列入《条款》“责任免除”项下。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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