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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2.列入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计划,全日制且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校期间或休学期间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 4.与符合提出办理本市户籍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落户手续即可。《国务院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19号):3.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户口会由学校的相关部门统一寄送到当事人“报到证”所在的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七应届毕业生户口迁移不需要迁移证: 1、如果当事人毕业时就已经实现就业的。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2。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其落户手续,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如果当事人毕业时未就业的,户口会由学校的相关部门统一寄送到当事人户口原籍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 3、当事人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具体咨询相应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并根据对方的提示,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
需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证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局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原件(不需要提供普通高校研究生以上学历);户口簿、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时,户主或者本人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经核实后,应当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申请人索取变更或者更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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