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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一经签订并经民政局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即不得反悔。如果认为对方不适宜抚养孩子,而且本人更适宜抚养孩子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孩子抚养权可以在离婚协议中作出约定,起诉离婚的,可由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原则上讲,基于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孩子的抚养权确定后不允许随意变更,但司法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因为某种原因要求变更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协议不成的,应另行起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对于该变更要求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当然可以,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抚养权判归女方的情况 A、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B、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女方生活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男方有赌博、汹酒等不良嗜好,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男方与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女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7)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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