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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
以下情况下行政处罚不予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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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以下四种情形应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3、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4、有立功表现的; 5、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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