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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的停运损失,按照通常的运营收入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对于通常的运营收入情况,由车辆运营人承担举证责任。即车辆运营人要提供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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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1999年1月29日《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规定,应当赔偿,如果事故系双方责任,肯定应按责任比例承担,承担损失的条件从批复中即可得知。至于计算标准问题,目前尚无固定标准,可理解为计算实际损失。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生产经营损失,一般根据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实际收入应为正常业务收入扣减可变成本后的余额,不扣除税金。成本是由可变成本和不变成本组成。不变成本包括税费、保险、运输管理费、客货运输附加费、工商管理费等;可变成本包括司机工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每日纯收入=每日营业额-每日不变成本-每日可变成本。停运直接导致每日营业额和每日可变成本归零,但是原来每日营业额中支付的不变成本照常交纳,所以在计算停运损失时,不变成本是应该考虑在内的。
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计算,只要是在运营车辆被损后修复停运期间有确凿的、充分的证据证明,就应该认定。一般应根据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所在地同行业收入标准计算即可确定受损车辆每天的损失数额,但仅限于有营运资质的运营车辆,然后由每天损失额乘以停运时间即可得出实际损失额,停运时间一般为事故发生日至实际修理完毕日。在无法提交或对方不认可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所在地同行业收入标准时,可以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交通运输业年平均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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