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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关系。 2、商业秘密的界定问题。 3、个人隐私的界定问题。(“与个人相关的信息”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可包括个人的思想...
公开范围如下: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公众广泛认识或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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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3)反应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程序等情况的信息; (4)其他依照和国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政府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1)涉及国际秘密的信息;(2)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经过权利人同意后或者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可以予以公开)。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四款
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3)反应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程序等情况的信息; (4)其他依照和国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政府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1)涉及国际秘密的信息;(2)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经过权利人同意后或者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可以予以公开)。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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