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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干旱灾害,是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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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合理配置水资源。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规定的权限,启动抗旱预案,组织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违反本条例规定,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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