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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委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与其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报告拟定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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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证。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本单位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帐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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