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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
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患者残疾的,最长赔偿期限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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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原则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它虽然不可能给像财产损害那样以价值予以损失大小的认定,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仍然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世界各国所采取的原则不尽相同。我国学者提出了许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标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则:(一)精神抚慰为主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不但具有补偿性,而且还具有抚慰性,甚至其抚慰性重于补偿性。具体说,这一原则包括两点:1.通过物质制裁医疗机构还受害人及其亲属以公平和正义,抚慰其受到创伤的身心。2.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对人身权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一种民事救济手段,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应有的赔偿,该种赔偿的作用是对受害人及其亲属起到精神抚慰,用以填补因损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二)限额赔偿原则。限额赔偿原则通常要求规定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法官可以在最高限额以下酌定具体数额。也就是说,精神损害可以请求金钱赔偿,但对于赔偿的数额应当有所限制。在实务中,这种赔偿原则可划分为两种:一是就某单独项目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最高限额,二是就所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最高限额,包括身心创伤、精神痛苦、感情不幸以及伴侣权丧失等。但是,过高的赔偿数额会激起医疗机构的极大反对,而这种对抗最终会抹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在合理性,终止其生命力。如果精神赔偿数额过低,不但不能抚慰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痛苦,实际上也起不到补偿作用,甚至连受害人的诉讼成本和医疗费用都不能弥补,也就意味着对致害人的放纵。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条例》第50条第11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的规定即体现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有所限制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原则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对赔偿总额进行限制,比较公平合理的限制方式是确定一个上限与下限,具体赔偿数额应当依据医疗损害发生地居民、企事业单位的实际负担能力而定;二是对受害人及其亲属或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分别规定上限和下限,可以以表格的形式固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三)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是指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案件的具体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利的原则。这项原则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定位于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而精神痛苦在客观上是可以描述却做不出数理评价的。由于精神损害与物质赔偿没有内在的比例关系,而受害人之间存在的个体差异,使其对精神痛苦感知程度不同,精神痛苦的个案差别因此也比较典型。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一方面,为了做到对个案的公正、公平的判决,就需要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考察斟酌,平衡确定;另一方面,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刚建立不久,缺乏操作经验,尚需逐步总结、摸索和积累经验。因此,赋予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运用自由心证原则,确定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系列问题,比较符合我国现今的司法环境。但是,在具体适用这一原则时应注意两点:一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最终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必须以法律授权。二是适用自由裁量权应受一定的限制。也就说,法官在判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并不是随心所欲、主观臆断,而是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办法。在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在确定精神利益的损失时应考虑如下几个因素:(1)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一方面,明确医疗机构所承担的赔偿额应与其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相一致,即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以医疗过失行为对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损害结果所占的责任程度的大小来确定;另一方面,受害人对于医疗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否可能康复,如能康复需要多长时间。某些精神损害在医学上是可以测量的,而有些精神损害如沮丧、情绪低落等难以从医学上测量出来,或者虽然可以测出却难以用医学的手段治疗,这些精神损害虽然不会有医疗费用的支出,但也会使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受到损失,所以也应当予以赔偿。(3)受害人的年龄。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情况,如果受害人年龄较小,又不能康复,其所受的损害时间一般较长,那么就应当确定给予较多的赔偿金。(4)受害人的合法收入。一般而言,因为人的社会地位不同而其收入有所不同,同样的精神损害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也不尽相同,因此而产生的赔偿额也就不同。可以说,精神损害的数额基本上应与受害人的收入水平成正比。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承受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精神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按照《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体为患者家属;如果患者残疾,该项赔偿的请求主体应为患者本人,而其家属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否则,如果一级伤残与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区别的话,似乎不公。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对医疗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不直接向患方赔偿,患方也不能向医务人员索赔。 以上是ask.com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医疗美容纠纷怎么解决的相关知识,医疗美容纠纷的解决,主要是根据在这个纠纷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后果,以及是不是有相应的证据来进行解决的。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ask.com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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