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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裁定以及刑事裁判、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却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能够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步: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做法违背法律限定的,能够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议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议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借口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借口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要区分执行不了的情形了。如果是单位没有任何财产,客观上执行不了,恐怕执行局也没有什么办法。如果是单位有财产,但是执行局没有尽力执行,则可以督促执行局采取执行措施,如果6个月内未采取执行措施的,你可以申请提级执行。建议委托律师进行
是否法院院长批准了延长执行,确有必要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07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看是否有中止执行的裁定,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询问执行缓慢的原因,向上级法院反映。2;但有本院院长批准的,你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2的规定,尽量和执行员协商解决(现在执行很难:“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执行员的压力也很大、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尽量沟通吧)。(2)你己也尽量查找并向执行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准确情况,还可以延长。(3)如果法院无故拖延执行,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也就是说:如果执行中没有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况,争取早日拿到执行款,法院应当在6个月内执行终结、执行局迟迟不执行解决办法:(1)多和执行员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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