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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除依照本...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缴相分离原则,就是说执法单位给你开出了罚款,执法单位不会接受这个罚款,这个罚款国家有规定,一律上缴国库,并且有固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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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关于行政处罚的一些大体方针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当中,有很多细节上的规定还是要看本地的政策的。而且,行政罚款的标准是根据行政违法行为才能确定得了的,每一笔行政罚款也都必须要出具行政罚款单,除非行政罚款的数额低于50元,否则都是要到指定的地点去交纳的。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1、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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