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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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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从现场勘察之日起十日内拟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逃脱事件在检查交通事故车辆和驾驶员后10天内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要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并公开调查取证。证人要求保密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审查的程序,申请审查的期限如下:1、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3天内书面申请审查。2、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审查申请后5天内,应作出是否受理决定。3、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审查结论。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在十日内按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拟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复查需要验收.鉴定时,原办案单位应当在验收.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拟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检查.鉴定应另行委托检查.鉴定机构或原检查.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复检.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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