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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条款如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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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法定必备条款和补充条款两类。法定必备条款是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法定条款劳动合同不成立。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共有九项,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补充条款并不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了补充条款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常见的补充条款有: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所以你们在劳动合同中应该是要写明工作地点的,如果以后工作地点跟合同中约定的不一样可以要求变更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 (九)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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