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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才属于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不领结婚证的情况。你领了结婚证,不是事实婚姻。你是违反了计划生育。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 第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第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
婚姻的选择没有对错,想要一份长久的婚姻,就得将错就错。若名存实亡,而心却不死,那就好好想想吧,必竟每个人只能活一次
相识一个月便登记结婚,婚后妻子不与丈夫同居生活,引发了离婚纠纷。近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驳回被告要原告给予5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2013年12月,原告黄海军与被告A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4年1月,两人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A却拒绝与原告同居生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此,黄海军向A提出了离婚的要求,因双方协商离婚不成,原告遂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黄海军在庭审中诉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自己到被告家中商量操办婚礼的事情,讨论中,因为被告不愿意与男方家人共同生活而产生分歧,婚礼之事就此搁置。婚后,黄海军多次要求A到黄海军的住处同居生活,A都不同意。2014年5月,A跟黄海军称自己不愿意嫁了,并提出要黄海军支付80000元至100000元的补偿费作为离婚的条件。被告A则认为,原告之所以要求离婚,是原因原告的姐姐嫁到她的家中,双方关系过亲不适宜结婚。且双方并未同居生活,如今的场面都是原告的过错导致。现在众人对这件事议论纷纷,自己内心深受煎熬,A遂提出了原告要想离婚就要赔偿自己名誉和精神损失共50000元的要求。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便草率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原、被告婚后缺乏沟通,且并未同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故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的离婚要求获得支持。被告A主张原告赔偿其名誉和精神损失50000元,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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