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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依法对铁路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铁路监督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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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站站长、副站长、技术负责人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不应少于10年,站长、副站长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监督站站长、副站长、技术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的意见。
监督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差旅费、福利待遇和劳动、社会保险关系及技术职称、行政级别晋升等仍执行现行办法。常驻现场的监督人员奖金、津贴等待遇标准应适当提高。聘用监督人员聘金由监督站参考当地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由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监督站与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定期清算。没有劳动(人事)关系单位的,由监督站负责发放。监督人员参加全路统一组织的监督检查、监督会议等发生的差旅费用可从监督费中支出。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执法行为,统一监督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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