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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为恐怖活动或者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提供资金物资和其他帮助的行为。...
帮助恐怖活动罪需要以下要素: 一、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应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对象是公共安全,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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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为恐怖活动或者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提供资金物资和其他帮助的行为。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为恐怖活动或者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提供资金物资和其他帮助的行为。资助,是指无偿的自愿提供资金、物资和筹集资金、物资或者主动提供恐怖组织活动的地方。资助恐怖活动,为恐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提供了援助,致其能较顺利地实施恐怖活动,因此,资助恐怖活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意见要求,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要正确把握严格依法办案、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以及执行宗教、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要结合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并严格区分宗教极端违法犯罪与正常宗教活动的区别,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民族习俗。
帮助恐怖活动罪是由以下几个要件构成的: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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