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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治安管理中的猥亵儿童和刑法中的猥亵儿童罪,只能通过法律认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构成强制猥亵罪既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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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我认为造成智障的、未成年的人怀孕有可能(只是有可能,需要结合其他情节来认定,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被认定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那样就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政府也经常进行打击,为什么拐卖活动却始终得不到有效制止呢?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人贩子量刑较轻(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对买方打击力度太弱,案例中都可以看出,破案的只是处理人贩子,对买的人(其实也一样是人贩子,买卖一样的)基本不追究,甚至还有同情的报道倾向; 3、各级政府对当地区域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不到位,如果对每个乞讨或非法用工的儿童都进行登记和救助,那么孩子总会回家的,可是我们看到的更多的事没有人问,有些已经有好心人发现了,父母赶到的时候却找不着宝宝了; 4、社会关注度不够,没有针对拯救这些失踪宝宝的志愿者队伍。以上原因只是我的个人意见,我认为当前从法律的层面,应该做一下改进,以有效遏制贩卖儿童的行为: 1、加重对人贩子的处罚,抓到一个重判一个,对初犯且能帮助找回宝宝而且宝宝身体没有受到伤害的才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2、对买孩子的和人贩子一样定罪,因为他们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没有市场,人贩子才会消失。买孩子的也可以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政府的民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收容流浪乞讨或人贩子手里找到的孩子,做好认领前的准备工作,并且定期上网公示,最好要配上孩子的近期照片,以便认定。 4、各地应由热心人士建立志愿者组织,定期发布一些丢失及获得的流浪乞讨儿童的信息。5、各地的慈善部门应该拨出一定金额的经费,用于寻找丢失儿童;对于积极努力寻找丢失儿童确有贡献的,应该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一家之言,一孔之见,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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